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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论证的自由权标准

         

摘要

尊重自由权是正确的法律评价或决策的标准之一.但是对于人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享有自由权问题的解决,现有的两大主要路径都不成功:由于对于依据何种人性存在争议,而且从人性出发不能保证能推导出正确的标准,因而人文主义理论如功利主义、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难以确立自由权标准;而由于对共同善和善人缺乏公共的标准,因而现有的德性伦理学理论也不能确立自由权标准,但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德性法律论证理论则具备这一能力.基于德性法律论证理论,依据人类繁荣的客观要求,可以确立法律论证的自由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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