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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法之“证券”——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

         

摘要

由于证券法之“证券”应当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在立法以“列举式”定义证券却无法周延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美国证券法判例中的“Howey Test”并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实践,确立我国证券法界定证券范围时使用“兜底条款”所应当采用的标准.“资本证券”是一个在证券法领域颇受重视且频繁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比较各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并对证券法理论进行回顾后可发现,“资本证券”既没有成为立法用语,也没有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对此,可在分析有价证券、证券资本的基础上,厘清证券法上的“证券”和有价证券、资本证券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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