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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的有效性

             

摘要

张江教授在《公共阐释论纲》一文中提出要建立当代中国的“公共阐释”理论,他把“公共阐释”视为中国阐释学基本框架的一个核心范畴.是故,公共阐释何以可能的有效性基础遂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罗尔斯有关公共理性有效使用的“相互性判准”中似乎可以获得启发,以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有关“公共理性”的争论作为反思线索,基于程序主义的视角将公共阐释有效性建立在“充分的”和“理性的”两个基本要求之上,唯有如此,公共阐释才能够如张江教授所言,成为具有合理的可公度性、反思性和建构性的阐释模式.正是在此意义上,“相互性判准”赋予公共阐释以自明性的有效性,成为在形式方面建立公共阐释理论的一种基础性建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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