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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的构建

     

摘要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与颁布,保护理念在少年司法中不断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已成为我国少年司法的常态模式。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少年司法仍存在宽罚有余而严管不足的问题。尽管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早期干预机制已有一些顶层设计,但仍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实践操作性有待提升。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在现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级干预制度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加大对低龄儿童罪错行为的干预,在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的责任年龄;构建严管宽罚的罪错行为预防和矫治机制;借鉴国家亲权和场域改造理念,整合家庭、教育、社会、司法和行政干预力量,探索灵活多样的未成年人矫治方案,保障未成年人罪错干预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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