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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的负效应与功能限定

     

摘要

犯罪记录是关于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客观记载,前科是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判处刑罚的客观犯罪事实,两者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不是评价对象和评价结论的关系;前科消灭所消除的不是犯罪记录,而是前科再次受到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可能性.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但由于法律层面存在的缺陷,犯罪记录的正当功能难以发挥,反而扩大了前科的标签效应和株连效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应注重在犯罪记录查询的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犯罪记录的隐私权保护等方面加以功能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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