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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消除预防:未成年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三部曲

     

摘要

新刑诉法增设“封存制度”对犯罪未成年人权利起到技术性必要性而非充分性保护,故其存在运行程序“失范”、运行实践“失灵”的局限性.创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能弥补上述不足,但仅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技术性”补救措施,真正能够起釜底抽薪作用的当属构筑起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制度大厦.在犯罪预防体系的构筑中,政府理应承担保障主体责任,而家庭只是保障体系中最有效的执行主体,学校、社区等仅在环境因素中发挥着有生力量.应遵循未成年人行为变化的规律,制定“三阶段分层递进预防法”,即事前预防重在保障、事中预防重在教育、事后预防重在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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