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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观护制度研究

     

摘要

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涉罪少年顺利重归社会并不再犯罪是整个社会的热切期盼。少年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单一的刑罚、非刑罚处罚方法改造效果有限,而少年观护制度则正好起到弥补缺陷的作用。综合考虑年龄和心理成熟程度,将少年界定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符合一定标准的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甫成年人可视为少年更为合理。有必要从学校观护、家庭观护、社区观护三种少年观护措施出发,剖析少年观护制度的性质。我国当前少年观护制度存在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性规定、观护对象太窄、观护执行主体选任科学性有待提高、少年观护的效果不明等几个问题。因此,应适时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扩大少年观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改善观护执行主体选任的科学性、提升少年观护制度的效果,以完善我国的少年观护体系,促进涉罪少年及时改造自身、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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