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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石油分成合同财务条款的变更

         

摘要

马来西亚的石油财务制度阻碍了油气勘探活动的开发,为此马来西亚油气工业提交的石油财务条款建议于1993年底获政府批准,新的财务条款未未对矿区使用费,成本回收,超额利润税、CESS税作修改,只将产量分成合同中原规定的国家参股最小比例由20%-25%降低为51%,将出口利润油的关锐由25%降为20%,将最新产量分成合同中所得税税率由45%降为40%。这些财务条款的变更,尽管调整的幅度不大,但与原财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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