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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领域的原产地规则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应用

     

摘要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WTO规则允许各成员根据最惠国原则对不同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差别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为GATS)第5条对"经济一体化协定"的规定也允许对隶属于区域成员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区域性更优惠待遇.服务贸易领域因此也日益关注起对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我国自2004年1月1日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为CEPA)起,"香港公司"可以在内地享受市场准入和政策优惠的待遇.但是很多所谓的"香港公司"是由欧美等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在具体进行业务操作,而优惠的实际获得者是这些"搭便车"的外国公司.本文通过对服务原产地规则国际协调和规范的阐释,对我国CEPA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完善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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