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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一般过滤义务——基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摘要

欧盟版权法改革迎来"大地震",形式上不要求但实质上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履行一般过滤义务,该改革将产生极大危害,包括算法引发的私人执行和监视风险、侵犯言论自由、对私人数据和隐私产生危害、妨碍营业自由以及损害版权例外与限制.对此,我国在未来的著作权法改革中不应引入一般过滤义务,应理性看待欧盟版权法改革过程中的"价值差",从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层面关注用户权益,最后,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通过市场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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