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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摘要

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刑法>第217奈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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