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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合理界定——再评'雅虎案'与'百度案'一审判决

         

摘要

国际唱片协会(IFPI)在中国针对互联网搜索巨头掀起两个大案(2006"百度案"与2007"雅虎案"),两案诉争事实、法律适用(避风港)并无实质差异,但两个法院却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百度"进港",雅虎"搁浅",原因何在?对"通知"、"明知、应知"的不同理解或许为原因之一,网络搜索服务商的法律义务,需以现行法为基础公平合理的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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