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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对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

     

摘要

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是形诸于一定符号的表达.不过,在"表达的形式"出现之前,"表达的实质"已经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这一组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对版权客体进行更为清晰的认识.由于普通文字作品具有表达要素的有限性,所以,其"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的区分有利于论证演绎权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认识软件作品和建筑作品的本质,有利于厘清不同作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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