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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销售导致组合物专利权利用尽研究r——以美国、德国判例为视角

     

摘要

在规制零部件销售与组合物专利权利用尽的问题上,美、德两国所持的立场和原则是相同的,即防止专利权人就相同的专利发明重复获得许可费.因此,美、德两国都承认零部件销售可以导致组合物专利的权利用尽,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该零部件必须体现了组合物专利的"实质特征"且不具有任何"非侵权用途"."实质特征"是指系争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时具有可专利意义的显著技术特征;零部件具有"非侵权用途"是指其可以被"合理地"以非侵权方式加以使用.在零部件没体现组合物实质特征时,美国从默示许可理论出发,根据个案和销售不具有"非侵权用途"零部件的事实,推论出使用组合物专利的默示许可,德国判例虽未明确阐释但也与之暗合.上述裁判思路值得我国法院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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