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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强制保险

     

摘要

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该险种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时,既可为车主分摊经济损失,又可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使这种保险具有社会性。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显著特点是:不但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而且更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具有强制性保险的特点。198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市业务部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保险安全工作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加检查,做到不保险的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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