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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子怎样处理为好?

     

摘要

一、案情介绍投保人刘某在征得其母亲(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王某为被保险人,分别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六月八日和十月二十七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崇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崇州市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团体人身长效还本保险合同,三份合同的保险金额依次为2,000元、4,000元和30,000元,按合同规定分别缴纳保险本金200元、400元和3,000元,三份合同的受益人都是刘某。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保险人王某病故,刘某依三份合同的约定向崇州市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依次为2,000元、4,000元和30,000元。二、案情调查针对此案,保险公司开展了有关调查工作。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签订第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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