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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减资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构建——以德力西案为切入点

         

摘要

公司注册资本维持一直是各国公司法所关注的焦点,在公司减资方面,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减资程序,却缺少对应的效力与责任规定,导致公司减资不通知债权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在该类纠纷中法院倾向于类推适用公司法规定,要求股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类推适用的依据仍不充分,且忽略了作为公司减资行为实行者的董事、高管。对此,应当肯定目前对瑕疵减资效力的认定,可以通过增设工商公示程序强化减资信息披露,在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同时,引入董事偿债能力申明机制,要求董事对依法履行公司减资程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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