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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分级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盟市粮食局、工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区保留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由自治区、盟市、旗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依法执行。现按照《决定》的要求,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分级审批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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