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895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贸易经济、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03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11757篇;相关期刊492种,包括农业发展与金融、齐鲁粮食、商业时代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与未来地球国际会议、2010国际农业工程大会、第二届粮食储藏技术创新与仓储精细化管理研讨会等;粮食收购的相关文献由1690位作者贡献,包括倪同忠、臧传真、张运国等。
粮食收购—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757篇
占比:86.63%
总计:13571篇
粮食收购
-研究学者
- 倪同忠
- 臧传真
- 张运国
- 刘博
- 等
- 鄂景江
- 刘松
- 周晓云
- 李其均
- 杨辉林
- 刘俊鹏
- 刘旭儒
- 杨会平
- 史成刚
- 吴硕林
- 成春到
- 朱卉
- 李建中
- 李晓俐
- 赵季民
- 郑励志
- 韩金镛
- 黄松林
- 乔满
- 任玉波
- 关立松
- 刘影
- 周仕鹏
- 姜广修
- 孙希利
- 尹正丰
- 廖汉江
- 张光前
- 张学法
- 张文斌
- 曹雪韬
- 本刊讯
- 李丹丹
- 李华平
- 李家明
- 李立峰
- 熊宇欣
- 王朋
- 王树飞
- 王立涛
- 田谦
- 童晓红
- 罗汉前
- 荣士博
- 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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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1月26日,为切实履行粮食流通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增强部门协同执法监管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市粮食流通市场协同监管机制,即:通过构建部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络员工作、案件移送、监督问责五大机制,共同加强在区域粮食收购、储备、运输、加工、销售等流通环节的服务和监督,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八方来鸿及价格违法行为。双方将加强沟通衔接,每年牵头开展一次以上粮食收购市场部门联合检查,实现多维度、全流程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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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口河区:守护“粮仓”织牢监督网自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常态高效,乐山市金口河区纪委监委制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纪委书记盯粮库”活动暨深入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分工方案》,组建以区纪委书记为组长的专项监督工作组,成立2个监督检查组,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紧盯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场所建设等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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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山西省政府下发《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粮食收购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规范和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办法》明确,对于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收购者在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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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年伊始,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修订按照落实中央要求、立足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重点围绕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等方面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特别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规定了政策性粮食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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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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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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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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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绵竹农商银行紧扣市委、市政府推动白酒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不断做优做实特色金融服务,坚定支持绵竹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共发放支持白酒生产、粮食收购销售和包装等配套产业贷款5.48亿元,有力支持白酒产业发展壮大,以实际行动全面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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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抓好夏粮收购的重要意义2.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3.统筹推进粮食收购和疫情防控,持续优化为农为企服务4.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多措并举保障市场平稳运行5.严格执法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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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夏粮收购环节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粮食收购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一是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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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定本办法。一、在广东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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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