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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中瑕疵担保条款的类型化表达——以164份清代广东土地买卖契约为考察中心

         

摘要

通过以统计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清代广东地区土地买卖契约的考察,可见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中的瑕疵担保条款,在其表达上具有高度类型化的特征,集中体现在排除亲族先买权和排除宗族对财产的控制权两类。类型化表达的成因是国家法层面的制度性基础和民事习惯层面的习惯性基础,体现出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民事交易,民间则在契约条款中对其进行回应和补充的互动关系。但随着契约制度的成熟,这种类型化表达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虚化,流变为形式要件,而无法起到切实的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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