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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

     

摘要

依法公开个人信息存在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变迁。转介传统名誉权、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治理需求。然而,由于“合理”处理要件存在适用上的模糊,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为核心的直接保护模式,尚难以有效回应实践争议。问题的实质在于消解信息流通与风险控制间的紧张关系,重塑依法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秩序。“合理”的认定,应以场景理论与融贯解释为核心,借由《民法典》第998条,运用动态体系的解释技术展开。在场景化讨论与比较命题的支撑下,对于依法公开个人信息的爬取与标签提取,应属合理处理;人物画像与自动化决策,原则上非属合理范围;关联分析等行为,则应当综合考量信息主体、信息识别性及敏感性等要素,在个案中得出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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