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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摘要

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民法无疑要对信用进行调整,民法调整信用应该从规范市场经济的整体和全局出发,从三个层次对信用进行调整: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以私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三是通过构建信用权鼓励受信人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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