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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合宪性司法审查与比例原则适用之比较研究

         

摘要

回归之后,港澳特区法院均进行了合宪性司法审查的实践,然而,港澳特区法院各自通过其''''司法构建''''使香港、澳门在事实上产生出两种不同的宪制秩序。本文检视香港、澳门在回归前后的成文宪制文件和不成文宪制性规范及其发展,比较两者的异同,特别是两地法院的合宪性司法审查权力的来源,以及法院在审查对权利所施加的限制时适用的比例原则。其后指出,港澳特区在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两者不成文宪制性规范的差异造成,而两地不成文宪制性规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因为港澳的法律传统不同,以及港澳特区司法精英的价值取向及其作出的选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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