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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愿景的可能及其限度

         

摘要

公司社会责任共识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效率与公平的两难、理论解释的偏差以及我国对《公司法》中非市场机制的高度提防。虽理论争辩未能定分,但以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为代表的社会责任承担方式逐渐成型,尝试以反身法路径构建“促进效率,体现公平”的理想型公司法。当下,我国《公司法》确有必要通过社会责任条款探索出可持续公司法的实现路径,从理念价值层面提升我国《公司法》对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适应力与回应力。在模式选择上,应当注重法律原则的宣示价值以及社会责任标准的细化支撑功能。在制度构建上,嵌入社会责任愿景的同时应设置必要限度,明确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规范属性与附条件的裁判规范属性,并从公司监督机制而非决策机制着手进行制度设计。就社会责任报告而言,需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司,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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