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故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故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摘要

德日刑法理论中,认定犯罪的标准普遍采用阶层犯罪论体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经历了古典体系、新古典体系、目的论体系等演变之后,故意在犯罪论阶层中的定位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最初的责任阶层,到故意处于罪责与构成要件的双重性质,然后又回到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故意的定位对于犯罪论体系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变化的背后反映的是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的诸多争议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