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北教育:综合版》 >教育不当引发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教育不当引发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摘要

<正>案例:12周岁的谢某系某县第三小学学生。2017年6月16日早读课上,班主任廖某发现谢某故意挪动课桌扰乱了课堂秩序,遂将其叫到讲台前进行批评教育。谢某被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错误行为。为此,班主任廖某与年级主任邱某一起将谢某叫出教室,在教学楼走廊上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监控录像显示,谢某面向两位教师站立式接受批评教育,共持续了10分钟。这段监控录像只有影像而没有声音。谢某回到教室后,趴在课桌上大哭。10点20分,谢某对同桌莫某说自己要去跳江。11点50分,谢某写下一封遗书,并故意留在课桌上。该遗书称:"廖某和邱某一起羞辱我,是他们逼我跳江的。"中午放学后,谢某与同学李某一起去吃螺蛳粉。饭后,谢某独自往一条江下游方向走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