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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保险不平安——评析贪污、非法占有及挪用公款之区别

         

摘要

一、主要案情1996年6月,某市运输公司出纳刘某向本公司经理孔某介绍了市保险公司联系有关参加人寿保险的情况,即个人一次投保,终生受益,到期还本付息归本人。孔某觉得不错,便决定用公司的工程款7万元为4个人办理人寿保险,其中孔某本人4万,出纳刘某、会计李某和技术员董某每人各1万元。这样刘某与李某便按孔某的安排用7万元公款办理了4个人的“个人入保20年还本付息”手续,并将保险公司出据的收据在本公司财务上以“管理费”作了平帐处理。1998年12月,当查案组进驻之前,孔某急忙让财务人员从市保险公司退回了单位的7万元公款,注销了4个人的入保手续。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认为,孔某使用公款为个人投保,是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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