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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自认规则之理论、立法与实践——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

         

摘要

与民事诉讼有别,行政诉讼因承载维护公益的功能,而强调对实质真实的追求,因此与实质真实相背离的自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应一般性地不予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虽因否认了自认的约束力而不构成真正的自认规则,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未明确法官有对自认事实进行自由心证的权责。在我国行政诉讼对事实认定领域更偏向于辩论主义的背景下,法官易以民诉中自认规则的逻辑处理当事人一致之陈述而怠于进行自由心证。为实现行政诉讼维护公益和秩序的目的,自认事实在经由法官审查、评价后才能作为裁判基础,法官在必要时应有依职权探知自认事实、调取相关证据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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