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

新 《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可以激励消费者维权,增加违法成本,有效打击生产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但是该制度仍然存在未确定食品安全标准范围、 未确定经营者主观故意认定标准以及赔偿金计算标准模糊等问题.因此,通过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确定经营者主观故意认定标准以及明确赔偿金计算标准等途径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