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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之考量

             

摘要

cqvip:双重前置制度是指当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先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最大程度的保障国家财政利益。然而,双重前置制度却由于其条件设置的太过严苛,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双重前置制度的设置剥夺了无力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救济权,并且违背了法理学上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和我国《宪法》也存在着冲突。我国《税收征管法》应当确立诚实纳税推定权制度,改革复议前置为不完全自由选择模式,并强化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以此来实现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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