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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救济双重前置——以李秋香诉利津县国家税务局案为例

         

摘要

"李秋香案"对现行涉税行政复议"双重前置"模式提出了挑战,具体纳税事项没有争议的情况是否需要复议前置,是该案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当事人在涉税行政复议中的权利救济一再陷入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受到复议前置路径依赖的制约,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作用已经发生异化。税务机关专业性优势异化成为减少税务机关接受监督制约的"挡箭牌",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少受到约制,分流涉税案件在减少法院职能程序的同时,阻碍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清税前置实质上会损害国家的税收收入,现实中往往会发展成为权力寻租,对此,应适用"纳税人善意推定"原则,废除法定强制复议前置,以正反向诱导方式鼓励先缴税款取代清税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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