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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通报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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