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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的通知

机译: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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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2]55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机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2]55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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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中国税务》 |1992年第010期|P.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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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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