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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发[2007]34号)及相关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和湛江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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