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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143号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做好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就业许可制度。人粤就业的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持职业签证(互免签证人员除外)人粤后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件,方可就业。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与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对不认真执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许可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省将收回经办权限,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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