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东法学》 >犯罪嫌疑人针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成立——以犯罪嫌疑人认知错误为视角

犯罪嫌疑人针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成立——以犯罪嫌疑人认知错误为视角

         

摘要

[裁判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将酌定量刑情节之一的坦白,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即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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