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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制度价值及其局限

     

摘要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现代公司条件下,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与业务执行活动,而往往是通过行使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来达到对最终控制公司事务的目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实现是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对股东(大)会需要决议的事项,股东按其持有的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其表决权,自由地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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