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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摘要

新《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闪亮登场。贯穿本次修法始末的一个理念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在这一理念的支撑下,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一场"大革命",这其中包括专列一章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无疑,这些新规定剑指公司管理层,尤其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此时,大力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作用,将董事、高管人员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对这些人员而言实为雪中送炭。但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导致实践中董事责任保险的难以发挥作用。鉴于此,在立法层面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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