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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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