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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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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财会》 |2017年第6期|33-4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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