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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盗窃罪立案数额比较思考

     

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立案数烦差别较大:盗窃罪立案教倾偏低、贪污罪立案数额偏高,然而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的多,这一点也可以从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盗窃界的死刑规定而保留贪污罪的死刑规定看出.进而我们也发现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不协调,而且,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与刑法总则的也不一致.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的差异,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就上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1、提高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以达到相对均衡;2、降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3、对上述两种对策分析其利弊,以期找出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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