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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犯的生育权谈起——论罪犯权利的确定及保障

         

摘要

2001年,“死刑犯能否享有生育权?”曾成为国内传媒热烈讨论的新闻话题。话题源自2001年5月发生于浙江省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员工罗锋在公司内与同事王某发生冲突,罗用榔头将王当场打死。当地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死刑,罗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二审程序进行期间,罗锋的妻子郑雪莉向一、二审两级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丈夫怀一个孩子的要求。郑的要求一经媒体批露,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法律职业者,包括一些法学界人士也纷纷发言。不知是“醒目”需要.还是洞察力使然,讨论的主题被定格为“死刑犯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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