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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当年世界第六大船舶海上石油污染事件至今仍让人记忆犹新,我国沿岸发生的最严重、索赔额最大的事故——1983年巴西籍油轮“东方大使号”在青岛触礁搁浅漏油事故,造成胶州湾及附近230公里海岸线严重污染。岸滩上最厚油层达半米,风景旅游区海滨浴场9900平方米沙滩污染,大量鱼、虾、贝类、藻类等水产品受严重损害。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及清污管理费用高达2800万元以上人民币。事发后,直接受害者青岛市环保局和市水产局等立即进行清污工作并组成索赔处理小组,索赔处理小组负责收集证据、制定索赔报告,于1984年8月向船东互保油污责任险的百慕大汽船互保协会提出索赔约2800元人民币。但“东方大使事故”责任重大,受损方只能从汽船互保协会得到船东最高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全部赔偿只占索赔总额小部分。我国是1969年《责任公约》的参加国,“东方大使”是TOVALOP的成员,“东方大使”所载原油货主——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是CRISTAL成员,因此对本案处理除了适用我国侵权行为地法有关法规外,还应适用责任公约和TOVALOP、CRISTAL,从而使责任公约赔偿限额以上的损害部分依两协定而补偿。最终结案协议,汽船互保协会赔645.34万元;石油公司海上油污赔偿协会(CRISTAL的执行机构)赔1129.65万元。两家还按比例分摊了调节费1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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