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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学术新人”论文大赛专题——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探析——主要以有限责任有公司为研究对象

             

摘要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在公司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是股权的核心,股权其他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一项权利展开的,因此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股东的收益能否实现,影响到股东投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我国公司能否具有坚实的资金基础,关系到整体公司制度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效率理念下产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本多数决原则及公司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倍受挫折与侵害,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利益与风险分摊产生明显的不公平,以致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封闭性、人合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低效性,中小股东并不可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用脚投票”,这种情况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为研究对象。虽然我国《公司法》现存的一些制度,如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股权转让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利益,但这些制度由于没有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而难免具有局限性。在急需填充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引入英美法系的强制股利分配制度,值得人们思索。其实,所有的民商法问题,总表现为一种体系性问题,我们讨论任何具体制度都离不开这个民商法完整的体系,对于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问题同样如此。作为公司内部自治事务之一,股利分配问题处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实行自治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带来商事效率,一方面容易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而导致不公平。因此,在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讨论上,无论侧重强调公司自治还是法律介入规制,都不过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做出的一种艰难选择,从而问题最终总会深入到民事价值理念与商事价值理念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现代商法的价值理念有异于民法,但不容忽视的是——商法仍以民法为基础。形象的说,民法是一片广袤的土地,而商法则是这片土地上拔地而起的高山,山体无论如何自由地向外延展。其根基永远是民法所强调的公平。股利分配问题固然是公司内部的自治事务,但当这种自治下的分配产生明显不公平情形时,法律就应当对这种不公平的分配进行矫正以实现公平,这不仅不是对自治的侵犯,而恰恰是对自治的维护。因此,在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理念指导下,笔者在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问题上,提出了法律应当有条件地强制介入股利分配的观点,并对我国《公司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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