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金秋 》 >孙子女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孙子女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摘要

[案情简介]原告瞿某,女,57岁。被告乐某,女,87岁。原告瞿某是被告的女儿。1999年,老人乐某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众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本案原告瞿某从1999年3月起按月给付被告乐某护理费人民币100元,自2001年7月起护理费又调整至120元。原告按法院判决已给付原告护理费至2001年6月。原告瞿某的丈夫于2000年10月去世。原告认为母亲骨折已痊愈生活可以自理,每月有工资600多元,足够个人使用,而自己每月养老金只有462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