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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与撤销教学能力资格的决定

     

摘要

正 根据1968年11月6日《关于学术性高等学校教师任命与职位的决定》§7(6)规定兹决定如下:§1 (1)申请者关于授予教学能力资格的申请须用书面形式递交给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院长。申请应附上:a)经历,其中特别必须说明申请者的学历、社会政治活动。b)证书的原件或经检验过的证书副本,借以证明学位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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