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摘要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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