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诉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诉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摘要

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二、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罪的前置夸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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