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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

         

摘要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住所地:福鼎市点头镇。 法定代表人:苏佳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景赛,福鼎市点头镇兽医站职工。 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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