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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

         

摘要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同时: 一、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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